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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容貌规定的通知


  第八十三条 景观照明的控制箱、管线安装应采用隐蔽方式,做好防盗、防火、防雷击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章 公共场所

  第八十四条 公共场所是指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第八十五条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无乱贴乱画、无乱搭乱建、无乱设的摊点,无垃圾、污水、痰迹等现象。

  第八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娱乐设施、简易售货亭,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

第九章 城市水域

  第八十八条 城市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河港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

  第八十九条 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

  第九十条 城市水域内的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容貌整洁,不得进行有碍观瞻的悬挂等行为,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

  第九十一条 城市水域的岸坡应完好、无缺损,无裸露垃圾,无乱搭乱建。两岸的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第九十二条 水域范围内严禁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等活动。沿岸的污水不得直接注入水域。

第十章 城市社区

  第九十三条 城市社区应保持清洁、舒适,无垃圾、杂草、粪便、屯积污水及其它废弃物等。

  第九十四条 社区建(构)筑物墙面应保持洁净,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油渍污迹。非临街建筑物外凸式防盗窗内不得堆放有碍城市市容的物品。

  第九十五条 社区内严禁放养家禽家畜,严禁占用空隙地种植蔬菜,严禁利用绿化树、灯杆电杆及其它公用设施挂、晒衣物,严禁进行规划之外的各种搭建,严禁在车道、行道、绿化地及其它公用场所乱堆、乱放。

  第九十六条 社区内的摊担必须入场入室,严禁在车道、行道和公共活动场所摆摊设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容貌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容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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