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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以下简称治安巡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治安巡防队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安巡防队是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协助专门机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群防群治组织。治安巡防队员是政府出资开发的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 城区以社区为单位按照6-10人的规模控制治安巡防队人数。全市治安巡防队总员额暂控制1000人规模,以后根据城市发展规模适当调整。治安巡防队在社区挂牌办公,统一称谓为:株洲市××区××街道××社区治安巡防队。
  第四条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工作进行领导、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区专业治安巡防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调度、监督和检查,确保治安巡防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断提高治安巡防工作水平;制定治安巡防队工作制度和相关规定,加强治安巡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组织招聘、培训巡防队员,严格核定巡防队队员员额并逐一分配到各街道;协调治安巡防队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关系,处理与治安巡防工作有关的事务;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治安巡防工作经验,及时报送台账、报表等相关信息资料;督促本级财政拨款及时到位,保证工资按时发放。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分别与本街道巡防队队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建立分配到本街道的治安巡防队员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和服务;根据实战需要将区综治办分配到本街道的巡防队员再分配到所属各社区;建立治安巡防队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并审查所属各社区治安巡防队工作绩效。治安巡防队员劳动合同每两年签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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