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评价体系实施办法。

  一、建立和完善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体系:

  (一)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详见附表一)

  (二)集体企业用地控制指标:参照国有工业用地园区外项目控制指标的标准X修正系数。市一级修正系数为0.6,各县(市)可制定自己的修正系数。

  (三)公路用地控制指标:(详见附表二)

  (四)教育用地控制指标:1、幼儿园用地:25-35平方米/人2、小学:20-30平方米/人3、中学:30-40平方米/人4、中等及专科学校:≤45平方米/人5、大学:≤55平方米/人

  (五)行政办公用地控制指标1、行政事业机关用地:根据机关编制数,人均用地按30-50平方米计算。2、城镇社区、管理处、村委会村部用地不得超过0.2公顷。

  (六)城镇安置用地控制指标1、村民集中安置区用地指标按每人70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道路、房间间距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计算。2、根据株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村民预留安置用地指标,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的10%-15%〔人均土地1亩以上的按10%,1亩以下(含1亩)的15%〕计算。

  (七)宅基地用地控制指标村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m2,使用旧宅基地或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m2。

  二、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的评价对象仅为各开发园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