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拆旧区权属证明及权属汇总表;
(五)提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六)提出建新地块的土地使用安排;
(七)资金来源保障证明;
(八)拆旧区安置方案;
(九)建新区安置方案;
(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及相关方案的文件;
(十一)相关听证会纪要与签到表;
(十二)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归还周转指标的承诺书;
(十三)县级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相关单位签署的协议;
(十四)涉及拆迁的须提供被拆迁对象(村民或原用地单位)签署的意见;
(十五)拆旧地块实施前的详细现状影像资料等。
(十六)项目区(包括拆旧地块与建新地块)位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七)拆旧地块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十八)拆旧地块实施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十九)建新区地块勘测定界(比例尺不小于1:2000);
第十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好项目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通过项目立项的挂钩项目,由市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地点、项目类型、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建设期限等指标,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建新区所在地国土资源局。
通过项目立项的拆旧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项目的预算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市挂钩领导小组确定。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资金预算,明确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规模、主要工程任务以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为拆旧区所在地国土资源局。
项目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区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和廉政建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