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需进行项目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挂钩项目的全部工程或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实施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初验,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出具决算意见后,写出竣工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
(一)竣工验收依据
1.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2.实施规划变更文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复垦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措施、后续利用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三)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自查报告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验意见。
2.项目区竣工报告。
3.项目区竣工图。
4.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5.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7.项目区招标、监理有关材料。
8.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
9.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10.乡、镇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11.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去向表。
12.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13.复垦耕地质量报告,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14.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报告。
15.电子文档。
(四)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由项目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拆旧地块的复垦数量和质量、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初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