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检测能力建设。(1)尽快解决当前检测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是调动和整合高效液相色谱仪等检测仪器设备,满足一线工作的需求;二是总结和推广错峰检验的办法,对挤奶、运输、入厂等环节全程监控,封闭运行的生鲜乳,先入厂再留样检验,保证生鲜乳及时销售和质量安全。(2)加快质监、工商、农业(畜牧)等系统的检测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新情况及未来需求,进一步加大投入,为质监、工商、农业(畜牧)等系统添置必要仪器设备,改善检验检测条件。要重点加强基层检测能力建设,满足常规检测的需要。质监、卫生、农业(畜牧)、工商、食品和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资源共享。(3)明确收费办法。生产企业、奶站对奶农销售的生鲜乳进行检测,不得收费。质监、工商、农业(畜牧)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分别对乳制品生产企业、乳制品经营者和奶站进行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等非食用物质抽检或强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不得向被检对象收费。企业委托检验机构检测的收费规定,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
3健全质量管理制度。(1)完善乳制品检验制度。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乳制品生产、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实施批批检验,强化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对检出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等非食用物质的产品立即责令企业召回、封存、销毁。(2)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从饲料供应到乳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均应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产品来源、数量、质量、批次、日期等相关信息。质监、农业(畜牧)、经济和信息化、工商、商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质量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施责令整改、产品召回、下架退市等处置措施。(3)建立严格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所有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并要限期执行《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三年内必须全部达到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停产整顿。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并鼓励其他乳制品生产企业参照实施。(4)建立生鲜乳质量监管制度。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对不合格生鲜乳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5)加强饲料和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畜牧)部门要监督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从源头上防止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加大对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性质严重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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