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生鲜乳交易行为。建立由物价部门、农业(畜牧)部门、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牛养殖者代表等参加的生鲜乳价格协调机制,协商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并定期公布,作为生鲜乳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参考。物价、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指导,保证协调机制的正常运行。农业(畜牧)部门配合工商部门指导监督生鲜乳购销双方遵照执行国家统一规范的
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生鲜乳交易的数量、质量、价格、计价标准和违约责任等。要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逐步发展第三方检测体系,维护奶农利益。
(七)加强法制建设和行业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执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奶业发展的行业指导。各地商务、物价、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奶牛养殖、生鲜乳价格、乳制品市场及进出口的监测,及时分析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做好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行业协会要认真履行在奶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职能,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三、责任与考核
(一)明确责任和分工。
1明确市场主体责任。乳制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监督,主动为奶农和消费者提供技术咨询、科普宣传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奶业发展和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鄂政发〔2008〕38号),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奶业的支持力度,制定并落实好恢复生产和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3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行业指导,严格质量监管。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奶牛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制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综合协调,组织查处乳制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乳制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促进企业严格管理,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商务部门要加强乳制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落实促进奶业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人行武汉分行和湖北银监局要及时做好奶业贷款发放情况的监测、分析和指导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及时加大对鲜奶收购和奶业发展必要的信贷支持,省保监局要督促保险公司开展奶牛保险业务。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问责制的要求,加强对各部门落实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由于责任不到位、渎职、失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