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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会同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本委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主任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执行处室对决策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主任和分管领导。
  执行处室发现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主任或主任办公会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委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执行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杭州市经济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图片、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处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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