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扩大门诊慢性病补助的病种。根据当地疾病谱,适当扩大门诊慢性病限额或定额补助的病种,重点选取发病率高、治疗费用负担较重、治疗周期长的慢性疾病,给予适当额度补助。
将当年出生新生儿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制度报销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
实施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专项补助住院分娩费用之外,给予200元的定额补助。
(二)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合理调整统筹补偿标准。各地要根据前期运行情况和筹资标准的变化,合理确定门诊统筹和住院补偿标准。普通门诊统筹一般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20-30%,实行单日补偿封顶和年总额补偿封顶相结合的门诊费用控制办法;要结合门诊补偿政策,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可按照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4倍设置。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取消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同时,适当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扩大补偿范围。补偿方案要重点提高在县、乡、村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和使用中医药有关费用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基层就医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县内难以医治的疑难杂症按规定转外就医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比例。
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第三版)》,使用适宜技术,限制不合理的大型检查和非必需的诊疗技术;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和中药饮片,做到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评估,对群众满意度低、举报投诉多、服务不规范、医德医风问题突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坚决予以清退。
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率。各地要严格执行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5%(含风险基金),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25%的规定。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工作,使农民充分受益。二次补偿要在下年度1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全省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试行办法》(鄂编发〔2008〕18号),落实市、州、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办法,不断健全和完善新农合管理经办体系。要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新农合管理质量和效率,适应新农合快速发展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