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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免征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宅楼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免征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宅楼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9〕178号)


天水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天市价发〔2009〕26号)、(天市价发〔2009〕30号)收悉。根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第九条规定,经实地调研,同意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宅楼”建设项目,符合免征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共13111.8平方米,免征配套费91.7826万元(13111.8㎡×70元/㎡=917826元)。
  二、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对麦积区分路口9#-2住宅楼套建的幼儿园免征条件进行补充说明,经审查,符合免征条件,建筑面积2024.80平方米,免征配套费14.1736万元(2024.80㎡×70元/㎡=141736元)。
  请你市严格按《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价服务〔2009〕91号)要求,认真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工作,使这项收费政策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请你市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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