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砌大放脚时,应按图纸尺寸收进台阶,每层台阶及基础顶面应找平,然后用砂浆刮抹平整。
4.2.4 地基和基础施工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5 主体结构
5.1 木结构
5.1.1房屋的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的环境中使用。凡处于下列生产、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应采用木结构:
①极易引起火灾;
②受生产性高温影响,木材表面温度高于50℃;
③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
5.1.2 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于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②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③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15%;
④对于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
5.1.3 用于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5.1.4 木柱木屋架房屋宜采用双坡屋盖,且坡度不宜大于30度;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瓦屋面等)。
5.1.5 围护墙应砌筑在木柱外侧,不应将木柱全部包入墙体中,围护墙与木柱之间应有有效拉结。木柱下应设置柱脚石,未做防腐、防潮处理的木柱不得直接埋入地基土中。
5.1.6 应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开榫。
5.1.7在木柱同一截面处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5.1.8 木结构防腐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1.9 木结构防火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0 木结构施工应满足《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的要求。
5.2 砖砌结构
5.2.1砌筑砖砌体前,砖应提前1天浇水润湿。
5.2.2承重墙(墙厚240mm)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5.2.3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的厚度宜为10mm,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低于80%,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
5.2.4 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5.2.5 砖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