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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5.3.12 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

  5.3.13 石砌体施工应满足《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要求。

  5.4 混凝土结构

  5.4.1 水泥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抽检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对出厂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应重新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5.4.2 钢筋进场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抽检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5.4.3 所用钢筋强度、直径、钢筋连接、加工弯曲形状尺寸、安装位置、间距和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混凝土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5.4.4 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按重量配合比施工。

  5.4.5 柱混凝土浇筑要分层进行,每层厚度≤500mm,分层振捣,连续作业到顶;梁板混凝土应同时浇筑,从一端开始平行浇筑;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若确需留置施工缝时必须严格按混凝土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5.4.6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5.4.7 混凝土浇筑完毕,应进行浇水或覆盖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

  5.4.8 混凝土基础、梁、板、柱等模板的轴线、标高、断面及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发现缺陷应按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4.9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5.4.10 模板的拼缝不应漏浆,保证其棱角顺直、平整。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5.4.11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损坏后方可拆模;悬挑梁、悬挑板的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100%后,其它梁、板的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75%后,方可拆模。

  5.4.12 混凝土结构施工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5.5 预制构件安装

  5.5.1 预制构件应采用具有预制构件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预制构件出现断裂、混凝土疏松、露筋、大面积孔洞等缺陷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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