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采取均股、均利的形式落实到农户。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山林承包方案以及将山林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可通过公开招标、租赁、转让、拍卖等方式依法流转,流转前要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对拟列入开发利用计划的园地和25度以下的山坡地不均股、均利到农户,继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4.经政府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以及农民比较满意的集体林场、联办林场采取“均股均利”的方式进行,经营主体维持不变。
5.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已规范流转的集体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够规范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妥善处理。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林权变更的需进行林权变更登记,核发林权证。
采取“均股均利”的方式和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所得收益70%以上均分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部分留作集体公共开支。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收益,其使用按照《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05〕54号)和《关于继续执行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07〕124号)的精神,涉林收入返利于民后,可列入年集体经济纯收入低于3万元的村委会干部的补贴。
(二)减轻负担。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以及合同约定的合法费用外,归经营者所有。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征占用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对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批准征地。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或林地发包、承包双方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