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活经营。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类管理。对商品林,林农(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的,对林地种什么树、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都可以由林农(经营者)自己决定,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引导工作。二是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联产经营、委托、租赁等经营模式。三是木材作为商品,生产的木材实行产销见面,可以自主决定怎么卖、卖给谁。四是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不断改进采伐管理办法,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工业原料林,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经营者,可凭经营方案和林权证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他经营者凭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依法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审批。为提高林分质量,对生态公益林可进行必要的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同时,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开发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四)规范流转。在依法、自愿、公开、公平、有偿和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支持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民主决定。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签订或补充完善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林权发生流转的要及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核发林权证;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各级要明确林权登记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资产流转平台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积极培育规范的林业交易市场,制订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加强流转管理。
(五)配套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各县(市、区)要加快林业体制改革。
1.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按照现代林业发展的需求,加快评估队伍建设,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开展评估资质认证,加强管理。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推进林业投资和融资改革。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林业建设。鼓励银行机构调整贷款结构,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引导保险机构积极提供与林业建设相关的保险品种,各级财政对林业专项贷款要给予适当的贴息补贴,分担金融机构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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