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协助采砂船进行违法采砂的运砂船只必须进行依法处理。(责任单位:清远海事局,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市公安局,2010年1月20日前完成)
2.清城区、清新县政府负责北江沿岸本辖区内防洪地段的整治。(责任单位:清城区政府、清新县政府,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
(1)采取有效措施查处和制止手扶拖拉机的偷砂行为。
(2)迅速开展对偷采河砂行为进行处理。
(3)沿线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积极主动、稳妥地做好沿线村民思想工作,预防和化解因查处违法采砂行为而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加大工程措施力度
根据粤府函[2007]240号中“明确各级政府的河道、堤防防洪安全责任人为该河段采砂的安全责任人”的规定,河砂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堤围属地的清城区、清新县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北江干流堤防的清理修复工作并制定清理修复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
1.认真核查区内擅自修筑的违章上堤路的情况,并造册登记。(城区水利局及沿线镇(街)政府(办事处)、清新县水利局及沿线镇政府,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
2.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彻底拆除私筑的上堤路。(城区水利局及沿线镇(街)政府(办事处)、清新县水利局及沿线镇政府,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
3.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修复被损坏的堤防缺口。(城区水利局及沿线镇(街)政府(办事处)、清新县水利局及沿线镇政府,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
4.注重工作方法,加大堤围巡查力度,从严查处破坏北江堤围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拘留、暂扣机械设备、处罚等处理。(城区水利局、清新县水利局,2010年1月20日前完成)
5.对现场抓获的破坏堤围者,按《
防洪法》规定责令其进行修复。(城区水利局、清新县水利局,2010年1月20日前完成)
(四)加大堆砂场的清理力度
清城区、清新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沿线镇(街),对辖区内的堆砂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并制定清理修复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
1.详细核准区内堆砂场的情况,核准地点、方量、权属人、河砂来源、河砂用途等,并登记造册。(责任单位:城区水利局、清新县水利局,参与单位:沿线镇(街)政府(办事处),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