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水利、工商、公安、国土等部门对区内堆砂场进行全面审核,查验是否具备河砂经营的条件、资格等。(责任单位:城区水利局、清新县水利局,参与单位:城区、清新县国土、公安、工商、沿线镇(街)政府(办事处),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
3.对河砂来源不明、手续不齐的堆砂场,公安经侦部门要积极主动及时介入并立案查处,整治期间要求立案查处1-2个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城区公安分局、清新县公安局,2010年1月20日前完成)
4.建立健全堆砂场的设置规划和审批标准,进一步规范堆砂场的审批和设置。(责任单位:城区水利局、清新县水利局,参与单位:城区、清新国土、工商沿线镇(街)办事处,2010年1月20日前完成)
(五)加大河砂管理经费的投入
1.由市政府在北江干流清远的河砂招标返还经费中,安排本次河砂管理整治专项工作经费作为市直机关联合行动经费。
2.今后的执法行动经费在每年的河砂招投标返还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到有关市直机关、清城区、清新县以及沿线镇(街)。(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3.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属地河段,市(县、区)水利、公安等执法单位谁查处违法采砂,由其进行处罚。执法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返还其单位。
(六)加大督查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本次河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河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全市河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实质性成效。
1.市河砂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2.清城区、清新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领导组织本辖区内的整治工作。
3.市、区、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有分有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
4.市直各有关部门、清城区、清新县每隔10天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汇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需及时协调处理的要随时报告。
5.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检查、跟踪市直各有关单位、区、县的河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领导小组统筹报告。
6.市领导小组在整治工作完成后,组织总结检查。(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