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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府办(2009)50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反映,电话:3375543。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清远市范围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本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周密组织,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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