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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4.2林火监测

  各县(市、区)建立健全镇(街道)、村(居)委、村小组三级林火监测网络,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居)委要坚持24小时值班及领导带班,做到“有警必接、有火必救”。
  4.3火情报告
  4.3.1一旦发现森林火灾,村小组长、护林员马上向村(居)委会报告,村(居)委会马上向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镇(街道)指挥部30分钟内向县(市、区)防火办报告,县(市、区)防火办接到镇(街道)指挥部或110中心及群众的火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防火办报告。
  .3.2市防火办接到省防火办转报的林火卫星热点,马上转报给县(市、区)防火办和清远市森林公安分局,县(市、区)防火办和清远市森林公安分局要立即往下级转报,各有关镇(街道)和森林公安机关接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县(市、区)要在2小时内将卫星热点的核查情况逐级上报到市防火办。
  4.3.3发生重大等级以上森林火灾时,县(市、区)防火办立即向市防火办报告,市防火办核准情况后,立即向市应急办和省防火办报告。

5 火灾扑救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层级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1.1 Ⅰ级响应[属省级响应,超过48小时]
  发生燃烧超过48小时未得到控制或者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
  5.1.2 Ⅱ级响应[属市级响应,24至48小时]
  发生燃烧超过24小时未得到控制或者需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市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森林防火、扑火指挥部领导迅速赶赴火场。根据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示,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其他县(市、区)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增援,下达扑救任务,在第三天凌晨前将森林火灾扑灭。
  5.1.3 Ⅲ级响应[属县(市、区)级响应,5至24小时]
  发生燃烧超过5小时未得到控制或者需要县(市、区)支援的森林火灾,事发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县(市、区)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立足本县、火不过夜”的要求,县(市、区)森林防火、扑火指挥部领导要在1个小时内赶到火场靠前指挥。根据事发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示,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所属专业或其他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伍支援,下达扑救任务,在第二天凌晨前将森林火灾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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