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林区各镇(街道)、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组建一支30人(非镇村干部)以上“平时补贴、有偿扑火”的半专业扑火队伍。
(3)林区村(居)委、森林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一支30人以上“不发补贴、有偿扑火”的群众性扑火队伍。
5.8.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事发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事发地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可调动所属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和其他邻近镇(街道)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跨区增援原则上以县(市、区)所属专业森林扑火队伍为主,其他镇(街道)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防火任务等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5.8.3扑火队伍调动程序。当需要跨镇(街道)调动森林扑火队扑火时,由事发地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和下达调动命令。当需要跨县(市、区)调动森林扑火队扑火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和下达调动命令。
驻清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清远军分区、武警清远市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8.4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域增援扑火的队伍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所调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落实运输车辆,费用由事发地镇(街道)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5.9火案查处
由各级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10信息发布
5.10.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10.2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必须按《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进行,由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核实后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发布。
5.11应急结束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6 后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