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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梅州市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市银行业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确保我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广东省金融办和广东银监局关于《广东省2009-2011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实施工作方案》(粤金〔2009〕69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促进我市农村地区逐步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有效解决我市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支持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我市村镇银行组建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因地制宜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综合考虑我市农村地区经济金融状况、市场结构、有效金融需求等因素,有机结合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落实组建工作安排,促使组建的村镇银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评价,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金融的稳健发展作出贡献。

  (二)面向村镇,服务“三农”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机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组建地域原则上安排在乡镇(亦可安排在县城),保证新机构坚持服务“三农”方向,努力满足“三农”经济对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三)市场运作,合理引导原则。按照村镇银行组建条件标准,坚持走市场化道路,充分尊重各类资本投资意愿,由投资人按商业可持续要求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与此同时,发挥政府合理引导和监管部门技术指导作用,为新机构组建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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