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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各金融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衡阳市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一日

衡阳市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湘政发[2005]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个人,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保、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第二章 守信和失信的界定

  第五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 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

  (二) 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三) 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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