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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 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

  (五) 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 按期偿还银信部门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

  (七)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 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 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三) 不能按期归还银信部门贷款,欠贷、欠息逾期在六个月以内;

  (四) 违法用工,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五)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六) 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八条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超过6个月以上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情况;

  (六)拒不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七)发生重大生产、交通、中毒、火灾等事故;

  (八)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九)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应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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