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把控税关口。坚持“以税为先,先税后证,过错追究”的要求,落实有关部门的控税责任。国土、建设、房产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安装许可、房产转让(含二手房)、房屋租赁等审批手续时,必须严格实行“先税后证”,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征税或免税认证的一律不得发证。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车船年检时,必须严格实行“先税后检”,没有按规定应税的车辆、船舶一律不予年检。财政和有关工程监管部门在拨付重点工程款项时,必须按照“先留后拨”的要求,按6%的综合征收率预留纳税保证金。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地税部门对施工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时,要严格审核所购原材料的凭证是否合法齐全,对不能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发票或证明的,不得开具工程验收发票,并督促施工单位到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或向供货方索取发票;否则,将其移送国税稽查部门处理。司法机关要大力支持财税部门依法征税,及时查处税务部门移送的涉税案件,对妨碍公务,欧打、侮辱、刁难征税人员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人民银行要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在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情况提供保障;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扣款顺序,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扣缴税款,做好税务登记与银行账号的双向登录和网上申报工作。广播电视、报社、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收知识和税法宣传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和自觉诚信纳税意识,增进社会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四、努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一)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市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要求,对地方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的,要立即纠正或停止执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擅自制定、解释、调整、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违规批准缓征、停征、减税、免税或限定计税依据、包税或变相包税。对地方税的减免,必须严格在政策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程序办理。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涉及税收减免的事项,须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强化税源管理。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构建宏观税负分析工作长效机制,完善月、季、年度分析制度,着重加强对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关度的宏观分析及行业、企业税负变动情况的微观分析,查找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科学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实现税负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三)改进征管方法。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积极推进金税工程、金财工程建设,实现网上申报、纳税、扣缴、入库、对账。认真做好税控机的推广使用工作,完成省定的普及推广任务。充分利用市政务中心财政集中统一收费平台,加快控税软件的开发和利用,逐步杜绝手工开票,建立人机结合、电脑控制为主的自动化征税系统。坚持以票控税,加强发票管理,完善有奖
发票管理办法,鼓励消费者主动索票,以增加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