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房管部门须在每月10日前向市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如下信息:
(一)发改委在投资项目批准环节,报送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总额、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及开工时间等信息。
(二)规划部门在规划许可证核准环节,报送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等信息。
(三)建设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环节,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经理、开工日期、发证时间等信息;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工程用途、竣工验收日期、备案时间等信息。
(四)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报送受让人、宗地面积、坐落位置、宗地用途、出让价格等信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环节,报送转让方、受让方、土地坐落位置、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用途、土地面积、成交金额等信息。
(五)房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报送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预售总面积(其中:住宅面积、商铺面积、办公面积、其它面积)、发证时间等信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登记备案环节,报送转让人、受让人、项目名称、座落位置、房号、合同面积、合同金额、备案时间等信息;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环节,报送申请人名称(姓名)、原产权人、房屋坐落地址、产权种类、所在层数等信息。
(六)税务部门应将采集的部门信息分项目全部输入微机管理,及时整理、归集、比对,建立房地产税收管理综合信息库,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办法,运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核算软件》,分项目进行税收征管。
五、严格“先税后证”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行“部门配合、项目管理、先税后票、先票后费、先费后证”的管理办法。
(一)纳税人在办理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前,纳税人必须先到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持施工决算书办理相关完税手续,由税务部门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建筑业统一发票”,建设部门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发票金额要求与施工决算书金额一致)办理相关缴费手续,然后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对没有开具发票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二)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时,纳税人必须按房地产部门确认的房地产销售、转让金额,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完税手续,由税务部门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办理相关缴费手续,然后办理产权登记。对没有开具发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销售、转让,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对代征代扣单位,税款征收部门付给其代征代扣税款额2%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