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北京市火炬计划项目的通知

  10、一般纺织品、建筑材料项目;
  11、动、植物品种资源项目;
  12、高能耗、有环境污染的项目;
  13、国防专用项目。
  六、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北京市级火炬计划项目企业必须填报的材料
  (1)北京市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报项目的有关佐证材料
  (1)技术成果(产品)鉴定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明;
  (2)特殊行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新药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农药、化肥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产品、电力设备入网证;公共安全、计量产品生产许可证;化工、能源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要有环保合格证明;
  (3)其他提供的材料:企业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承担科技计划的合同协议、匹配资金的意向或协议、查新报告、产品(技术)获奖证书、企业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医药GMP证书、信用等级评估证明;
  (4)产品销售合同、意向;用户意见报告等。
  3、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并按规定次序装订(封皮不需要塑料封装)、报送,一式二份。装订次序如下:
  ·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后附财务报表--企业上年末和最近一个月的资产损益表、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新注册企业应附验资报告);·附件目录;·营业执照、高新技术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明、承担科技计划的合同协议、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成果(产品)鉴定证书(软件登记证书)、专利证明、匹配资金的意向或协议、产品(技术)获奖证书、企业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医药GMP证书)、信用等级评估证明、用户意见报告、产品销售合同和意向。
  *装订时将申报书封面作为第一页(亦可按申报书封面单做一页封面);不准使用文件夹,统一使用胶装方式装订。

2009年 北 京 市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申 报 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盖章):

  申报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计划办公室制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填 表 说 明

  1、本申报书为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北京市火炬计划项目的重要文字依据,各栏目务必认真填写。文字叙述应简洁,数据应真实、准确、可靠。
  凡申报北京市火炬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各区(县)科委、中关村园区管委会、工业主管局(总公司)等科技部门。
  2、申报项目只能选择一个渠道申报。同一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
  3、报送的申报材料应按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佐证材料的先后顺序(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不使用文件夹),并附申报材料清单。
  4、表中选择栏目,请将相应的“口”涂黑,每栏只能涂一个。文字、标点、计量单位要准确,所填字数(包括标点)不能多于规定的字数。
  5、“项目名称”应填写项目的具体产品名称,要简洁、明确,不要用“研制”、“开发”、“系列”等字样,字数限制在20个汉字以内。
  6、“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实施北京市火炬计划项目的具体单位,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项目时,“项目承担单位(2)”应为项目合作单位(否则此栏为空)。
  7、“申报部门”指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县)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及其各分园区、主管工业局(总公司)等科技部门。
  8、“开户银行”指基本户所在银行,应详细填写;如申请贷款银行非基本户所在银行,可填写申请贷款银行全称。“信用等级”指承担单位的资信等级,应出具开户银行的评估证明。
  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及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主要股东及所占股权比例”: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大小列出前三个股东和所占股权比例数。
  11、“高新技术企业”指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1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指企业上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13、“中关村科技园区具体园区名称”应详细填写所在园区的具体名称。
  14、“交税总额”指增值税十所得税十其它税,“税后利润”指收入减去所有成本与各种税之后的净利润;“利税率”指销售利税率((交税总额+税后利润)/销售收入×100%);资产总额”指企业当年的资金、物产的总和,包括: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固定资产”指固定资产的净现值。
  15、“产品类别”按所附目录内的具体类别填写(类别编号)。
  16、“技术来源”若为国家或地方级计划,应附相关合同或证书;若为国外技术,应附相关技术转让或合作合同或协议。
  17、项目产品不属计算机软件产品,则不需填写“软件登记情况”栏目。
  18、“获奖情况”指项目产品在国务院和各省、部设立的科技奖励中获得奖励的情况(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应附获奖证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