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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机发[2009]168号)


有关盟市农牧机管理部门: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自治区农牧业厅将组织人员拟在今年9月下旬对2006、2007年立项实施的12个农业部保护性耕作新建、续建及滚动项目县进行现场检查考评,并对2007年以前自治区下达的试验项目县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项目
  (一)检查考评项目旗县
  三年项目:科左后旗 兴和县 科右前旗 察右后旗
  二年项目:扎赉特旗 乌拉盖开发区 达拉特旗 托县 开鲁县
  一年项目:牙克石市 阿鲁科尔沁旗 化德县
  (二)检查考评内容
  依照自治区农牧业厅(内农牧机发[2004]125号)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实施方案》(有关文件及附表在自治区农机化信息网上查找)要求,对照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任务书,检查考评示范面积、技术模式及作业质量、机具、资金、技术培训与宣传、项目管理、实施效果等主要内容,同时检查项目区规模、地方配套资金、对比试验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三)检查考评程序
  1、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项目检查考评组,对项目旗县自查报告进行审查。
  2、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查情况汇报。
  3、对照合同与实施方案和年度总结、自查报告检查核实有关指标完成情况。
  4、项目单位对专家组进行答疑。
  5、专家评分,专家组通过检查考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四)检查考评验收方法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实施方案》,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的专家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考察和农户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考评工作。
  1、听取项目旗县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实施自查情况和检查考评办公室介绍该旗县总结、自查报告等材料报送情况、实施地点变动情况。
  2、查看项目办公室。对照项目实施面积和作业补助表(附表1)、生产过程记录表(附表2)、现有机具状况表(附表3)、新增机具及补贴表(附表5)、培训宣传情况表(附表6)、项目生产成本及实施效果记录表(附表7),核实实施面积,检查项目管理及有关资料档案情况;(2)对照资金账目、凭证、新增机具补贴表、资金使用情况表(附表4)检查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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