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保留沪水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撤销兰坪县强制隔离戒毒所。
迪庆州—保留维西县强制隔离戒毒所。
临沧市—保留镇康县和耿马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撤销临翔区、云县、永德县和沧源县强制隔离戒毒所。
二、资源整合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29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运转体制
1.领导管理体制: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
2.收戒责任:只有1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州(市),由该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本州(市)的收戒任务;有2个或2个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州(市),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收戒责任由州(市)确定。
3.经费保障:只有1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州(市),所需经费由州(市)财政负责保障;有2个或2个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州(市),所需经费由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保障。各地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将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干警公用经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予以保障。省人民政府将对毒品问题突出、禁毒任务较重和经济困难地区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费、医疗费和生产项目发展经费给予重点扶持。
(二)撤销的41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善后处理工作
1.人员安排:由撤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属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2.国有资产处置:各地要对撤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按照规定妥善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入首先用于偿还撤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欠账,其次用于偿还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欠账,剩余部分可用于禁毒工作。资不抵债的欠账,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偿清。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公安机关牵头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所资源整合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资源整合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细化整合方案。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意见,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时限,确保于200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强制隔离戒毒所资源整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