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的批发市场,是指经批准登记设立的进行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批发交易的场所。
本规则所称的批发市场服务价格行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和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向进入市场进行商品批发交易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者),提供场地、摊位设施、工具设施以及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批发市场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市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第四条 市场经营者的服务价格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行为规范:
(一)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服务成本,为服务对象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获取合法利润;
(三)收费项目应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四)向缴费者提供收费的合法凭证。
第五条 批发市场按照不同经营模式,可以分为:
(一)由市场经营者提供场所、设施和清洁卫生、保安服务、信息咨询、环境绿化以及代收水费、电费等综合服务,由市场交易者自行交易结算的;
(二)由市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清洁卫生、保安服务、信息咨询、环境绿化以及代收水费、电费等综合服务,并组建相应的结算系统,为交易双方货物成交后办理结算手续等交易服务的。
第六条 批发市场收费必须与服务相适应,规范收费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算单位、收费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 按照批发市场不同经营模式和服务内容,批发市场的收费可以分为市场场地设施租赁费、市场综合服务费、停车收费和其他收费等收费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市场经营者收取市场场地设施租赁费,应提供场地、相关配套设施,保障市场交易正常进行;负责市场内的经营设施的配套建设。
市场场地设施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可以按照摊位实际使用面积,实行按天或者按月计费,由市场经营者和场地承租者双方签订协议协商确定。
第九条 市场经营者收取市场综合服务费,应当负责对市场公共部位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管理、维修,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经营秩序,提供宣传、信息和代收水电费等综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