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可以按照摊位实际面积或者交易数量,实行按天或者按月计费,由市场经营者向场地承租者收取,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临时或者流动摊档,可以参照固定摊档收费标准,按次计费。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组建结算系统,为交易双方提供集中结算,开具结算票据等服务的,可以收取交易结算服务手续费,不再收取市场综合服务费。
交易结算服务手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由交易双方合理分摊,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市场经营者依法合理确定。没有实行集中交易结算的,不得收取交易结算服务手续费。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为进场车辆提供停放场地和停放管理服务的,可按照政府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市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配套提供车辆停放场地和服务,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按照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其他专项服务的,可由双方协商约定,收取专项服务费。
第十三条 对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收费标准,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在收费标准形成中,市场经营者应当征求被收费人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由被收费人成立代表组织,与市场经营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代收水费、电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场安装总表,经营场地分别安装分表的,应当按照实际用量和政府定价计收,公用部分用量和管线损耗量在扣除市场经营者自用部分后,由场地承租者合理分摊;
(二)市场只安装总表,经营场地未安装分表的,按其实际用量由市场经营者和场地承租者共同分摊,按照政府定价计收;
(三)市场经营者已向场地承租者收取市场综合服务费或者交易结算服务手续费的,不再另行收取代收水费、电费的手续费。
水费、电费等代收代支情况,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收费期限定期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开办市场的投资,应当通过收取场地设施租赁费、市场综合服务费等服务收费逐步回收,不得向市场交易者收取集资费、建设费、装修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