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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额度和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前述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信用状况、购建住房价格、还贷能力系数和公积金余额等因数,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公积金中心确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在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

  (一)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由泸州市辖区内抵押物所在地或本人缴交公积金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当面签字确认;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购房款缴交票据;

  4.所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由公积金中心提供格式化表格,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5.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6.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用于还款的储蓄存款帐户;

  7.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

  (一)公积金贷款审批采取审贷分离、三级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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