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
(淄人发[2009]201号)
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讨论稿)已于2008年7月在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修改,在前期修改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鲁人发[2009]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市和区(县)两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争议:
(一)实施
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