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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淄有关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调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人事争议仲裁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配合、协助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掌握本部门、单位人事争议动态,向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部门所属范围内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沟通和调解,将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环节前移,使纠纷和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积极参加市人事争议仲裁的业务培训等活动。加强与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

  第五条 协调调解员在本部门、单位的领导下,根据本规则开展有关工作,并接受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协调调解员因工作岗位变化需要更换调整的,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告知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协调调解员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及时;

  (二)双方自愿、平等协商;

  (三)尊重事实、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协调调解员处理人事争议的有关范围: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八条 协调调解员所在部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本单位进行调解的,协调调解员应按规定积极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向本单位申请调解处理争议的,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对口头申请的,协调调解员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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