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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9〕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2009年8月18日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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