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标准由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分配,合理拉开距离。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课时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省教育厅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学校在搞活内部分配中,要依据考核结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本级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示。
(四)学校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书记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其中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原人事部、财政部发文确定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仍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省及以下政府特别是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