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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班主任津贴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置,可以根据需要按固定数额单独设立班主任津贴项目和标准,按月或按学期发放,也可以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教学工作量,按课时津贴的方式发放。采取哪种方式和如何确定津贴标准,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四)为了体现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的政策倾斜,鼓励和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从教,各地要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建立农村教师津贴。农村学校的范围、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确定。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六)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间(初期、学徒期、熟练期,下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见习期满定级工资对应的岗位(职务)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其他新进入学校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七)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八)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原人事部、财政部发文确定的特殊岗位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发放任何其他形式的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上级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发放,属于县(市、区)政府事权范围,县(市、区)政府是其经费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不得出现拖欠。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给予的农村义务教育绩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和本级财力增量,重点对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财力补助。市财政要对财政困难县(市、区)给予必要的转移支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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