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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监局关于落实总局“金质工程”业务系统应用的通知

宁波市质监局关于落实总局“金质工程”业务系统应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市局相关处(室)、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总局“金质工程”业务系统试点培训工作已于12月2日顺利结束,日前进入应用系统试用阶段。为进一步落实总局“金质工程”业务系统的应用,按时高质地反馈试点应用意见,提高试点应用效果,现就落实总局“金质工程”业务系统试点应用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已参加培训人员选择本单位合适的账号(见附件一)积极试用总局“金质工程”应用系统(访问地址见附件二),结合本单位实际,鼓励扩大试点应用人员。12月31日前,县(市)、区局按科室、相关直属事业单位按单位集中相应的试点应用系统反馈意见,并填写《“金质工程”试点应用系统问题(建议)记录反馈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市局各应用系统牵头处室。

  二、市局各牵头处室应要求全处室人员积极参与试点应用,认真梳理工作需求,积极反馈试点意见。2010年1月6日前,市局各牵头处室汇总本处室和下属单位提交的《反馈表》意见,经分析整理后报市局信息办。

  三、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试点应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各科(室)、落实到具体人。试点应用过程中,各单位(部门)领导要带头试用,试点应用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详细记录试点运行期间发现的应用系统存在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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