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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

  (3)自行车停放费:该费用只能向确需骑车到校并在学校提供场地存放自行车的学生收取。六城区每生每期12元,县城每生每期10元,乡镇每生每期5元。
  二、收费管理规定
  (一)要严格执行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任何部门和学校均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应严格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捐资助学界限,不得任意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所有收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法定帐户体系进行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进行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三)要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的后续工作。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必须统一按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再另立项目、标准收费;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
  (四)要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禁止将讲义资料、试卷印制、电子阅览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事项或代办事项进行收费;禁止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禁止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代办事项成本之外的任何费用。
  (五)要继续做好教育资助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教育资助工作要求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7〕33号)精神,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资助实现“应帮尽帮,应助尽助,不重不漏”,确保其正常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
  (六)要继续健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区(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制作统一的教育收费公示牌,明确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及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教育收费监督电话,由学校在校内显著位置长期固定悬挂公示;对于未予公示或公示内容与国家政策不符的收费项目,学生和学生家长有权拒交。
  (七)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继续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尤其是针对取消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和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回归公办后出现的新情况,各区(市)县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教师合法收入不降低、学校正常运转不受影响、学生合理住宿需求得到保障。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助改制学校的债务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学生宿舍形成的债务,各区(市)县要报请当地政府进行清理、审计,锁定债务,制定方案,逐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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