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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长效机制建设,确保《若干规定》在我省国有企业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将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登记上缴和收入申报等制度,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办法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一)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决策原则和程序,在每年底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

  (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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