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城乡一体化的村镇规划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补充完善村镇规划管理组织架构,补充人员编制,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加大规划人才的培养力度,构建基层村镇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激励机制。
3.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落实《
城乡规划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并按计划执行。每年安排专款统筹村镇规划编制,保证村镇规划全面推进。
4.建立并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1)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及附图附件名称等。
(2)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乡规划确定乡村规划区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经确定的乡村规划区内实施。在村庄规划区确定之前,下列情形的建设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一,县级市辖镇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以外范围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市已批准村庄布点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区域内新建村民住宅建设和原有宅基地上村民住宅改造;在上述范围内的非乡村建设项目,仍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市辖四区(番禺、花都、萝岗、白云区)内已批准村庄布点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区域内新建村民住宅建设和原有宅基地上村民住宅改造。
在城乡规划确定村庄规划区后,在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区内,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3)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程序,简化办证手续。
第一,村民申请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新建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由村民委员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部门或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派出机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村民申请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原址重建村民住宅的,应当持农村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具体由镇规划管理机构承办)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具符合一户一宅意见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加建、改建、扩建、原址重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延期申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依法注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否则按《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委托审批权限,解决村民住宅建设问题。
(1)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区村民住宅建设实际,核定各区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规模、建设标准等,控制农村建房的总量规模,将个案审批的管理权下放给区规划分局。即各区规划部门、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区(县级市)内的村庄布点规划,报市规划局审定后,由市规划局委托各区(县级市)政府及规划部门,按照相关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法规、规划以及经批准的村庄布点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该区(县级市)各村的村庄规划并具体核发农村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各项规划行政许可。同时,市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规划部门具体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2)村庄布点规划应根据各区至2010年新增分户数,按照户均用地指标,推算出需要的新增村民住宅用地总规模,严格控制总量。同时还必须依据已审定的上层次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核定(根据村人口发展规模核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界限,确定村民住宅用地选址。应合理确定户均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按照节约用地原则及省市有关规定,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3)分区域控制住宅建设形式。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以及各村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引导村民采用分区域制定住宅建设形式的控制要求。现状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要求采取公寓式建设村民住宅;现状城市化水平较低且规划定位为以新市镇及农业发展区为主的地区,建设形式为联排式或独立式住宅。同时,还应鼓励村民建设公寓式住宅,减少建独立式、联排式住宅,尽量节约用地,村民如使用公寓式住宅节约出的土地可用作村经济发展用地。
关于推进城乡产业布局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产业布局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现就推进我市城乡产业布局一体化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围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和形成“一核(主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核心集聚区)、两极(南面南沙港临海产业和北面新白云机场临空产业)、三大集群(东翼、北翼和南翼产业组团)”的产业空间布局体系,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城乡对接、区域统筹、集约发展、效益优先原则,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城乡产业布局,构筑全市城乡产业关联紧密、空间布局合理、资源深度整合、区域特色明显、基础设施共享的城乡产业布局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大力推进改革创新,以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引领,坚持“城乡产业互动、城乡经济相融”的原则,以城乡资源要素双向对接为抓手,以促进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城乡社会化服务一体化格局、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城乡工业企业配套协作发展一体化格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格局,努力形成城乡资源共享、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三二一”产业互动,城乡经济融合的科学发展新局面。
二、推动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城乡服务业布局一体化
按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要求,引导服务业资源拓展延伸,以城乡商贸流通、城乡金融服务、城乡科技服务布局一体化发展为重点,形成以中央商务区、国际性商务会展集聚区、现代物流集聚区、金融创新服务区、区域性综合服务功能区和文化体育、休闲旅游等特色服务功能区为主体的多层次网络化的城乡服务业布局一体化发展格局。
(一)建立和完善优势互补的城乡商贸流通体系。以发展连锁经营为途径,积极培育大型连锁企业集团,鼓励、引导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引入网络交易、仓单经营、电子拍卖等营销方式。支持龙头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和批发企业二级城市配送中心,加快推进江南果蔬、黄沙水产、嘉禾生猪、广州花博园等大中型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支持区(县级市)对辖区内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大中型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发展有潜力的市、区两级与当地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批发市场,加快推进“广州中央大厨房项目”,建设“肉类、三鸟、蔬果、餐饮辅料、食品生产、国际大型消费品物流中心”,鼓励农民以多种方式进入流通领域,逐步建立以区(县级市)为中心,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农资及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形成覆盖面广、效率高、成本低的农产品城市配送网络。
(二)大力推进金融服务向农村延伸。发挥农村信用社为农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加快构建以合作金融机构为主体,政策性、商业性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为辅助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履行支农服务职能,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多种类型的社区金融服务,鼓励设立多种类型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发挥财政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杠杆作用,整合利用市财政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和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资金,积极启动社会投资和民间投资。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金融服务,在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开展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用合作,支持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农业农村融资难问题。加快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积极探索组建现代农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区(县级市)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市场化模式组建担保有限公司。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科技型企业通过改制上市等多种形式扩大融资渠道,进而做大做强。加快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评估监控体系。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加快建立现代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及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所,促进农村产权流转。进一步完善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在内的农村产权流转政策,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产权进入专业市场流转,为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市场提供平台和通道,提高农业产业资本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