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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社会动员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全社会共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参加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的义务。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政府预案﹑部门预案、行业预案、单位预案以及社区等基层组织预案和特殊时段、重大活动专项预案。

  第九条 政府预案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济南、青岛等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下列单位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公路、铁路、航空、航运、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

  (三)核电、矿山、大型水库、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

  (四)金融、保密、档案、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特殊部位或者设施的管理单位;

  (五)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承担应急宣传任务的单位;

  (六)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预案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预防和预警机制;

  (三)处置程序;

  (四)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至少5年修订一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公安消防、矿山抢险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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