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警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
第二十九条 在已经发布临震预警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下列应急与救援准备工作:
(一)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召开会议,部署应急与救援准备工作,适时发布命令、决定和公告;
(二)加强震情监视,收集、汇总地震前兆与宏观异常信息,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三)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信息,答复社会咨询;
(四)组织承担地震应急与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待命状态;
(五)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的准备;
(六)做好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设施的准备;
(七)组织撤离和疏散危险区的人员;
(八)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
(九)及时处置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在已经发布临震预警的地区,学校应当采取临时停课措施;生命线工程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控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第三十一条 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与临震预警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宏观异常现象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查、落实异常信息,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四章 震后响应与救援
第三十二条 地震灾害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与其相对应的震后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第三十三条 启动震后响应与救援工作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