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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


  (八)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九)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十一)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迅速采取下列紧急救援措施:

  (一)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矿山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立即出动,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二)卫生部门迅速派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抢救伤员,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疫病暴发流行,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确保灾区饮食安全;

  (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设施,公安交警部门迅速组织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四)通信部门和电信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五)电力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六)民政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

  (七)商务、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调运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九)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鲁部队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十)公安消防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次生火灾的发生,及时扑灭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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