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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指导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一)指导乡镇企业改革、创新、依法经营管理;指导全市农垦行业工作;指导全市农业政策性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十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政策;拟订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总体方案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任务。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相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规草案及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和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围绕市委、市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工作有关重大战略决策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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