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一步健全“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小额贷 款”联 动机制。信用社区可根据贷款户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降低或 取消反担保。凡是户籍和经营场所均在同一信用社区内,被 授予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再就业先进个人、遵纪守法诚实守 信先进个人、近两年内被信用社区评为一级以上信用户的创 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经个人申请、社区 推 荐,西宁市创业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小 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5、扩大贴息范围,加大贴息力度。小额担保贷款经办 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新 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月营业额不 足5000元的项目,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后给予全额贴息。
6、进一步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要完善担保基金的 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加强 与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协调,简化贷款担保手续,加 快放贷速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 息支持力度,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 原政策执行。
7、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建立政 府投入的保障机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 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 作。省级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 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创业扶持政策,小额贷款 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社会保险补贴 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基础 设施建设等,要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按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所提取5%的失业保险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主要用于创业 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创业 补助金及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贴息等。
(三)建立创业载体,鼓励自主创业。 鼓励和引导有条 件的区县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要求,根据失业人员自 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需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厂 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安排 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建设小企业孵化基地。
1、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自入基地之日起, 按租用合同期限给予每年15平方米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 其实付租金。此项补贴在就业困难人员租用场地,办理营业 执照或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后每半年直补给出租业主。对 创业者房租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从第二年开始按20% 逐年递减。满3年后不再提供房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