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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十六)供热燃气管理处

  编制全市城市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供热燃气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负责指导城市供热生产、输配、使用、科研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城市供热指导、协调、监管和检查工作;负责供热体制改革;负责燃气的储备、供应、调度协调工作。

  石家庄市对口支援办公室(副县级)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承办市政府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和援疆、援藏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对口支援工作规划;负责市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承办对口支援合作项目的审核、报批和督办落实。

  四、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50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5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市能源管理办公室科级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0名。

  五、其它事项

  (一)管理市物价局。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投资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安全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市商务局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申请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目录,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省商务厅;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并购安全审查的主要责任,市商务局承担依据目录提请并购安全审查以及执行并购安全审查决定的主要责任。

  (三)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类生产要素的管理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各类生产要素的发展战略和宏观政策,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的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类生产要素的组织协调、服务、调度职责。

  (六)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审核、申报的职责分工。在规定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审核、申报工作,由市投资招商局承办,并将办理结果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额以上、涉及对省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事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协调、协助工作,并以市发改委名义向省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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