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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名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各类非标准地名、洋地名;

  2各类非国标化地名标志和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标志;

  3生活居住区、建筑物、旅游景点、交通导向牌等,利用外文拼写地名或地名通名的违章标志;

  4丢失、破损地名标志和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地名标志。

  各相关部门,按照地名委员会职责分工,在摸清本部门管辖内地名工作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报本级地名委员会。

  (三)集中整改(2010年3月至6月)

  针对查找出的问题,以部门为单位,集中力量对各类非标准地名、各类非国标化地名标志进行清理,重点加强城乡各类地名标志的增设补设工作。

  1对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各类地名,督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更名。

  2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更名审批手续擅自命名的各类地名进行审核。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按规定程序补充完善命名审批手续,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纠正后再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手续。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地名标志(GB17733-200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利用外文拼写地名或地名通名的各类违章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地名标志,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清理纠正。

  4清理纠正各种非国标化地名标志。

  5清理纠正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各种地名相关标志,如:不按标准地名制作的各种宣传广告、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小区标志等。

  6统一编制门牌号码,核发门牌号码使用证书。

  7完善县(市)城区地名标志设置,完成乡镇驻地村的地名标志设置并向农村推进,达到排列有序的村落有街巷和门户牌、散列式村落家家有门牌。

  (四)检查验收(2010年7月至8月)

  1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自查,对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且执意不改或拖延不能按时纠正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确保不留死角。

  2石家庄市地名委员会根据各县(市)、区完成进度情况,组织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完成进度和质量进行考核、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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