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非标准地名、洋地名;
2各类非国标化地名标志和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标志;
3生活居住区、建筑物、旅游景点、交通导向牌等,利用外文拼写地名或地名通名的违章标志;
4丢失、破损地名标志和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地名标志。
各相关部门,按照地名委员会职责分工,在摸清本部门管辖内地名工作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报本级地名委员会。
(三)集中整改(2010年3月至6月)
针对查找出的问题,以部门为单位,集中力量对各类非标准地名、各类非国标化地名标志进行清理,重点加强城乡各类地名标志的增设补设工作。
1对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各类地名,督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更名。
2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更名审批手续擅自命名的各类地名进行审核。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按规定程序补充完善命名审批手续,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纠正后再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手续。
3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地名标志(GB17733-200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利用外文拼写地名或地名通名的各类违章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地名标志,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清理纠正。
4清理纠正各种非国标化地名标志。
5清理纠正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各种地名相关标志,如:不按标准地名制作的各种宣传广告、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小区标志等。
6统一编制门牌号码,核发门牌号码使用证书。
7完善县(市)城区地名标志设置,完成乡镇驻地村的地名标志设置并向农村推进,达到排列有序的村落有街巷和门户牌、散列式村落家家有门牌。
(四)检查验收(2010年7月至8月)
1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自查,对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且执意不改或拖延不能按时纠正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确保不留死角。
2石家庄市地名委员会根据各县(市)、区完成进度情况,组织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完成进度和质量进行考核、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