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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十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45便民服务热线”和“网上电子监察系统”的投诉监督功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对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予以反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各级各部门复议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复议办理程序等方面配套制度。进一步探索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试点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要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应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十九)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真落实司法建议,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建立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的良性互动机制,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与本级法院建立起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通报会等,开展工作交流,共同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坚持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政府网上公共信息发布平台,为公众了解、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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