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原京郊边少地区演出的管理并入“星火工程”。
  第六条 市文化局职责:
  (一)市文化局是政策制定和项目宏观指导部门,负责制定“星火工程”相关政策;
  (二)指导、协调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抓好工作落实;
  (三)负责制定检查考核指标,年度执行中及年底进行项目进度检查。
  第七条 区县文化委员会职责:
  (一)区县文化委员会是“星火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部门。根据本区县群众的文化需求情况,制定本区县“星火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演出计划和协调安排本区县“星火工程”的相关工作,向区县财政部门申报年度“星火工程”项目支出预算,并上报市文化局备案;
  (二)与符合条件的演出团体签订演出协议,并组织演出的实施;
  (三)负责对在本区县注册的“星火工程”二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的剧(节)目内容和艺术质量的审定、监督、检查工作;
  (四)制定安全预案及相关措施并指导、监督乡(镇) 落实“星火工程”有关安全工作要求;
  (五)负责本区县演出场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在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市文化局、区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季度演出场次统计数据及资金拨付方案。区县文化委员会对所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以下两类文艺表演团体可以申请参加“星火工程”:
  一类团体:北京市属文艺表演团体;北京市属转企改制文艺表演团体;驻京中央、部队所属文艺表演团体;经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评审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市级品牌文艺表演团体。
  二类团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文艺表演团体”资质,经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和本区县文化委员会联合评审确定的各区县群众性文艺表演团体。
  第九条 申请“星火工程”补贴的演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内容积极、健康向上,有反映新时期农村生活题材的节目和一定数量的创编节目;
  (二)每场演出演员阵容不得低于20人,演出时间不少于90分钟,不超过150分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