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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
享受第二类政策补贴的艺术团队基本标准

  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文艺表演团体”资质,经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和本区县文化委员会联合评审确定的本区县群众性文艺表演团体。
  1.演出团队应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有专家长期作为艺术指导,演职员一般不少于30人。有较为固定的活动时间和场所。
  2.团队应具有较好的演出经验,节目内容由区县文委审核,节目形式丰富,每场演出自创节目不得少于两个,演出时间总长不少于90分钟。
  3.交流演出时,负责舞台布置、其中包括舞台搭建、背板、音响和灯光,演员演出除特殊气候造成不便外,须着演出服并化妆登台演出。
  4.演出单位要具备与演出有关的安全工作能力,如线路安全、设备安全、演员人身安全等,每场演出前应与演出村委会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整个演出过程万无一失,不出现安全事故。

  附件3:
  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演出效果评价表

演出团体名称

 

演出团体负责人

 

联系电话

 

区县文委负责人

 

联系电话

 

村委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演出地点

区(县)      乡 (镇)       村

演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演出长度

     分钟

剧节目数量

 

观众人次

 

主要演员

及演员总数

 

演出内容及形式

 

 

1、乡镇或行政村村委会对本场演出评价:

满  意 □  (支付本场演出100%的演出费)

比较满意 □  (支付本场演出80%的演出费)

不 满 意 □  (不予支付本场演出费用)

乡镇或行政村村委会对本场演出的意见:

演出团体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或行政村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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