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综合统计年报工作通知[失效]


  六、报送渠道

  《最低工资情况》、《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工资价位情况》中的价位表一、二、三,按照以下渠道报送:

  中央在沪单位在本市有委办局代管的,由代管的委办局收集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代管的,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由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收集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县)所属企业及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含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和私营等),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集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试点委托社会咨询机构配合开展统计调查

  针对《工资价位情况》中的价位表一、价位表二,在金融、成套设备制造、汽车、宾馆、高科技和服务外包等领域,试点探索委托社会咨询机构配合开展统计调查。

  委托中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华信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等咨询机构,根据分工实施调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相关部门,确定纳入试点的调查企业名录,列入名录的调查企业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八、相关事宜

  (一)《工资价位情况》中的灵活就业工资价位(表四)的填报工作另行布置。

  (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下发包括报表、指标解释等内容的《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三)报送报表采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的统计软件,通过软盘或电子邮件(hhm@useeasy.com)进行上报。有关表式及统计软件可从www.useeasy.com网站下载。

  (四)统计范围内的企业应当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对不按时上报的填报单位,根据规定进行催报。经催报后仍不上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请各填报单位按《统计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保证数据质量,按时完成综合统计年报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